声明及私隐政策

声明及私隐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录(“本附录”)

  1. 适用

    周大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大福人寿”丶“本公司”丶“我们”或“本公司的”)在香港是属於新世界集团公司的关连公司,而新世界集团公司包括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在香港不时成立及存续的关联公司或相关公司(“新世界集团”或“NWG”)致力於保护我们业务所在地区人士的个人信息。

    如果您是:

    1. 位於中国内地的个人,於中国内地访问周大福人寿相关网站或使用周大福人寿相关流动应用程式或从中国内地通过手机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周大福人寿产品及/或服务;及/或
    2. 持有中国内地护照及/或居民身份证的个人,到访周大福人寿在香港的客服中心或其他实体场所或在香港通过手机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周大福人寿产品及/或服务,
    除 (i)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 及(ii) 周大福人寿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外,周大福人寿将根据本附录以及中国内地适用的资料保护法律法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因此,在使用周大福人寿产品及/或服务或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之前,请确保您已仔细阅读丶理解并同意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丶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和本附录。

    就本附录目的而言,“中国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丶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地区。除非另有定义,本附录中的词汇应和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的所定义者具有相同的含义。

    如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应按以下顺序解决(从高到低):(a)本附录;(b)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c) 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
  2. 个人信息

    在本附录中,“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後的信息。本附录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包括本附录第3条中,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第5条中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类型” 段中列明的内容。

    此外,“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丶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丶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和本附录中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包括身份/旅行证件详细信息丶信用记录丶财政资料丶收入丶 银行帐户资料丶税务资料丶婚姻状况丶医疗及健康记录丶申索记录丶意外记录丶家族健康史丶用户名和密码丶日志文件丶保单资料丶交易记录丶跟踪数据丶交易数据(包括您的特点和交易行为)。

    “处理”或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丶存储丶使用丶加工丶传输丶提供丶公开丶删除等。
  3. 我们如何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资料

    除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第5条和第6条中和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所收集的个人资料类型” 和 “使用所收集的个人资料之目的” 段中的内容以外,以下内容也适用於我们如何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1. 在您允许或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之情况下,我们可能向您直接及/或从其他来源包括本公司的关联公司及/或本公司的营销合作夥伴及/或其他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业务夥伴,其他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及其他中介人 ,信誉资料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服务提供者,执法机构及与您相关的人士例如联合申请人,雇主及家庭成员) 收集个人资料。
    2. 在向我们提供您以外的任何人 (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家庭成员 丶保单持有人丶受保人丶受益人丶承让人丶受托人丶第三者付款人) 的任何个人资料前 ,您应确保并保证该人士 (或该人士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视情况而定)) 已仔细阅读丶理解并同意此本附录丶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及尤其通知该人士(或该人士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视情况而定)) 我们如何收集和处理该人士的个人资料和徵得该人士所有必要的同意。
    3. 周大福人寿将为下文进一步说明的目的以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列明的目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当中,为了使我们能够实现这些目的并向您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以下列出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是必要的。如果这些信息无法提供或不准确,我们可能无法向您提供相应的产品/服务:

      目的及周大福人寿可能收集的个人资料 ∶ https://www.ctflife.com.hk/sc/disclaimer/prcaddendum/table/

      QR code of PRC Addendum table SC version
    4. 为遵守适用於周大福人寿或周大福人寿预期须遵守的责任丶要求或安排,我们也会根据以下内容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 在中国内地境内或以外地区现行或将会存在的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於其的任何法律;
      2. 在中国内地境内或以外地区现行或将会存在的,并由任何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监管或业界的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及
      3. 周大福人寿因其在本地或海外的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监管或业界的团体或组织的司法管辖区或与该司法管辖区相关的金融丶商业丶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须承担或受强加与该本地或海外的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我监管或业界的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5. 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在徵得您的同意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在中国内地适用的资料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的特定情况下徵得您的单独同意後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认可并同意在以下情况,我们无需获得您的同意即可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1. 该等处理为订立或履行您作为一方的合同所必须,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须;
      2. 该等处理为履行我们在任何适用法律法规下的责任或义务所必须,包括与以下直接相关的:

        (1) 国家安全和国防;

        (2) 刑事调查丶起诉和审判以及执行法院命令丶判决或相关事项;或

        (3) 公共安全丶公共卫生或重大公共利益;
      3. 该等处理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丶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须;
      4. 为实施新闻报导丶舆论监督以及其他合乎公共利益的活动,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 依照法律法规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来自公共来源的关於您的个人信息;或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您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1. 请参阅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第15条中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您的权利 ” 段中有关您查阅丶改正您的个人信息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此外,根据中国内地适用的资料保护法律法规,我们将确保您可以对您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

      1. 在下列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1. 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或法规;
        2. 我们在缺乏您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或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3. 我们对您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违反了我们与您的协议;
        4. 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及/或服务,或本附录第3条中所述的目的已经实现或完成;
        5. 您撤回您的同意;
        6. 我们不再向您提供产品及/或服务;
      2. 更改您的同意范围;
      3. 获取您的个人信息的副本;或
      4. 在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求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给另一个个人信息处理者。
    2. 该等要求应通过本附录第10条中的联系方式向周大福人寿的保障资料主任提出。我们将尽力在收到您的要求後的15个工作日内答覆您有关上述内容的合理要求。
    3. 但是,请注意我们可能会在下列情况下拒绝您的请求:-
      1. 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相关的情况,包括我们向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机构及/或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您与我们之间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您的敏感个人信息);
      2. 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保留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是难以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或将该等个人信息匿名化);
      3. 与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况;
      4. 与公共安全丶公共卫生或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情况;
      5. 与刑事调查丶起诉和审判以及执行法院决定直接相关的情况;
      6. 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有主观恶意,或者您在滥用权利的情况;
      7. 涉及保护您或他人的生命丶财产和其他重要合法权利的情况;
      8. 对您的请求作出回应将对您或其他个人或组织(包括我们)的合法权利及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9. 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
  5. 个人信息的保留

    我们保留您的个人信息的时间不会超过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时间。请参阅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中第8条,以了解更多详情。
  6. 我们如何委托他人处理丶分享丶转移和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 为实现本附录第3条规定的目的,您理解并同意,我们可以按照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第9和第11条的规定,委托代理商丶承包商丶供应商丶供应者和服务供应商以及下列各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个人信息):

      1. 代表您的任何保险经纪丶代理丶独立财务顾问或您的受让人丶理算人丶雇主丶医护专业人士丶医院丶会计师丶财务顾问丶律师及/或为保险业整合申索和承保资料的组织;防欺诈组织;其他保险公司(无论是直接地或是通过防欺诈组织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丶警察和保险业就现有资料而对所提供的资料作出分析和检查而使用的数据库或登记册(及其运营者)以实现载列於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本附录第3条中的任何目的;
      2. 损失公估人丶私人调查员丶信函装封服务机构丶债务追收员丶及任何其他代理人丶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实现载列於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本附录第3条中的任何目的因应个别情况向周大福人寿提供风险分析丶行政丶电讯丶电脑丶网际网路或付款服务;
      3. 任何周大福人寿的实际或建议再保险公司以实现载列於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本附录第3条中的任何目的;
      4. 周大福人寿在根据对其本身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具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下,或按照及为实施其预期须遵守的由任何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监管或业界的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其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自我监管或业界的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有责任或有其他原因必须对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而上述一切可能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及可能现行或将会存在。
    2. 我们委托的代理商丶承包商丶供应商丶供应者和/或服务供应商以及本附录第6a)条中提及的各方无权将您的个人信息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如果您的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有任何变更,我们将再次徵得您的同意。
    3. 您的个人资料也可能与位於中国内地境内或以外地区的新世界集团及合营公司(统称“关联公司”)及我们的“营销合作夥伴” ( 如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中所定义)分享,其中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丶银行丶金融和投资机构丶保险公司丶保险企业经纪丶保险代理公司丶私人俱乐部丶礼宾和客服供应商丶零售商店及网上商店(产品和服务包括时尚服饰和美容丶健康和个人护理丶奢侈品丶家居生活丶食品丶酒类饮料丶书籍和文具)丶购物中心丶百货公司丶钟表和珠宝商(如周大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丶连锁酒店丶餐饮服务供应商丶医疗保健和长者护理丶其他服务及/或产品供应商,包括健康与保健丶艺术和文化丶画廊和展览丶环保和自然丶体育和娱乐丶旅游和住宿丶休闲和娱乐丶运输和物流丶电讯丶媒体和资讯科技丶企业创新丶加速器和孵化计划丶竞赛丶会议和活动丶学前教育丶小学丶中学和/或高等教育机构等。具体内容见本附录的附件1
  7. 我们如何存储和转移您的个人信息

    原则上,我们根据本附录第3条列出的商业目的在中国境内收集丶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并将其储存在不同的地理位置包括中国内地丶香港和新加坡。您理解丶授权并同意,因业务需要及只为达到本附录第3条所列的业务目的,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将您的个人信息从中国内地转移至我们在香港的总部丶我们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的关联公司丶营销合作夥伴和其他实体(详情请参阅本附录附件2),以及受我们委托处理您的个人信息的合作夥伴丶合作者丶委托代理商丶承包商丶供应商丶供应者及服务供应商以及上述第6a)条中提及的其他各方在不同的地理位置包括中国内地丶香港和新加坡的伺服器及/或资料中心(详情请参阅本附录附件3),或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及New World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可从香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相关司法辖区包括中国内地丶香港和新加坡已经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我们也将确保您的个人信息按照本附录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您的个人信息的存储和跨境转移,撤回您的同意及/或根据本附录第4条行使您的其他权利,请通过本附录第10条列出的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范围内回应您的要求。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给新世界集团丶其关联公司及/或营销合作夥伴之外的任何公司丶组织或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经单独同意的转移。在获得您的单独同意後,我们将根据本附录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给其他各方;
    2. 当我们参与任何实际或拟议的业务转让丶股份转让丶重组丶合并丶并购丶出售丶转让或购买周大福人寿的业务时(请参阅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第18条及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我们分享个人资料之第三方” 段中的内容);
    3. 我们可能会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丶诉讼程序的要求丶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在其他情况下转移您的个人信息。
  8. 我们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 我们一般不会直接收集 18 周岁以下人士的个人信息,除非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并经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如未成年人为其父母购买的保险产品的受益人)。
    2. 如果您是18 周岁以下人士,您应与您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起阅读本附录丶个人信息收集声明丶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及本附录之附件A (“附件A”)并同意上述文件中的条款,并在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信息之前或使用我们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前徵得您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我们只接受您通过您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的您的个人信息或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的请求。
    3. 如果您是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向我们提供您所照顾的未成年人的任何个人信息或为未成年人使用我们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前,您应仔细阅读并同意本附录、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以及附件A。如果您知道我们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您未满 18 周岁孩子的个人信息,请立即通过本附录第10条中的联系方式通知我们,以便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删除此信息。
    4. 对於我们收集的未成年人信息,我们只会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明确同意或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此信息。
  9. 其他

    在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其他” 段中的部分应适用於本附录的更新。

    此外,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中的以下条款将适用:

    1. 第4条应适用於cookies的使用和其他跟踪机制;
    2. 第12条应适用於个人信息的保安;
    3. 第13条应适用於周大福人寿豁免有关披露您的个人信息的责任的情况,这将受制於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法规;
    4. 第17条应适用於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和本附录的更新。
  10. 如何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本附录有任何问题丶意见或建议,或希望根据周大福人寿私隐政策及新世界集团私隐政策丶个人资料收集声明或本附录对您的个人信息行使权利,请随时联系我们的保障资料主任(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周大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九龙海滨道123号绿景NEO大厦7楼)或发送电子邮件到 ctflife.csc@ctflife.com.hk(标记为机密)
  11. 不一致或冲突

    如本附录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须以英文版本为准。
  12. 附件1,2及3

    附件1∶

    https://www.ctflife.com.hk/sc/disclaimer/prcaddendum/appendix1/


    QR code of PRC Addendum Appendix 1 SC version

    附件2∶

    https://www.ctflife.com.hk/sc/disclaimer/prcaddendum/appendix2/

    QR code of PRC Addendum Appendix 2 SC version
    附件3∶

    https://www.ctflife.com.hk/sc/disclaimer/prcaddendum/appendix3/

    QR code of PRC Addendum Appendix 3 SC version

    本附录之附件A

    本附录之附件A∶ https://www.ctflife.com.hk/sc/disclaimer/prcaddendum/anne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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